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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代中期至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頒布前的禁毒立法
發表日期:2009.11.09 閱讀次數:2090
經過五十年代肅毒運動之后,我國的毒品問題出現了一個由濫到治的相對穩定時期。但是在六十年代初期,極少
經過五十年代肅毒運動之后,我國的毒品問題出現了一個由濫到治的相對穩定時期。但是在六十年代初期,極少數邊境地區和歷史上煙毒盛行的地方,私種罌粟和販毒的問題仍然時斷時續地出現,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和偏遠山區的“老煙民”戒毒尚不徹底。為了及時有效地肅清死灰復燃的毒品犯罪,中央于1963年5月26日頒發了《中央關于嚴禁鴉片、嗎啡毒害的通知》,這一通知當時雖然是由中共中央頒發的,但在當時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該通知指出,私藏毒品、吸食毒品、種植罌粟、私設地下煙館、販賣毒品的行為應認定為犯罪并應予以嚴懲。該通知規定,對吸毒犯應強制戒毒,并規定對已吸食鴉片或打嗎啡針等毒品成癮者,必須指定專門機構嚴加管制,在群眾監督下,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限期強制戒除,在吸毒嚴重的地區可以集中戒除。該通知規定:“凡自己吸食毒品,但自動交出毒品并坦白交待其犯罪行為者,可從寬處理。”體現了區別對待,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精神。
七十年代以后,由于世界上毒品泛濫日趨嚴重,對我國造成了不利的影響,毒品犯罪活動在我國一定區域內得以復發。鑒此,1973年1月13日國務院頒發了《國務院關于嚴禁私種罌粟和販賣、吸食鴉片等毒品的通知》,該通知指示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應重申1950年2月25日政務院《關于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發動廣大人民群眾同私種罌粟和販賣、吸食鴉片等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并強調必須對偷運、販運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嚴懲,同時規定對吸毒人員強制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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