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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禁毒法之歷史、現狀與未來(二)
發表日期:2009.11.09   閱讀次數:2721
2.我國關于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規 毒品與藥品之間只有一步之隔,防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藥品蛻變成毒品,是

????? 2.我國關于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規 

  毒品與藥品之間只有一步之隔,防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藥品蛻變成毒品,是各國禁毒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關于毒品管制的法規主要有《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戒毒藥品管理辦法》等。

1984年9月20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通過了《藥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修訂。《藥品管理法》關于毒品的管理規定主要有三條:第35條規定:“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實行特殊管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钡?5條規定:“進口、出口麻醉藥品和國家規定范圍內的精神藥品,必須持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的《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第54條規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的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志?!薄?/p>

  為了嚴格管理麻醉藥品,保證醫療、教學、科研的安全使用,1987年11月28日國務院發布了《麻醉藥品管理辦法》,該辦法共8章38條?!堵樽硭幤饭芾磙k法》把麻醉藥品界定為“連續使用后易產生依賴型、能成癮癖的藥品”(第2條),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類及衛生部制定的其它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制劑”(第3條)。1996年1月,衛生部公布了《麻醉藥品品種目錄》,列出了阿片、古可葉、可卡因等118種麻醉藥品。《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從麻醉藥品的種植和生產、供應、運輸、進出口、使用等方面,對麻醉藥品的管理進行了規定。 

  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又發布了《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這一辦法分為8章,共計28條。《精神藥品管理辦法》把精神藥品界定為“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和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第2條)。1996年1月,衛生部公布了《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列出了布苯丙胺、巴比妥等第一類、第二類精神藥品119種。《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從精神藥品的生產、供應、運輸、使用、進出口等方面,對精神藥品的管理進行了規定。 

  為了嚴格對于毒品的法律管制,我國法律法規還對易制毒化學品,如醋酸酐、乙醚、二氯甲烷等做了嚴格管理的規定。如《關于禁毒的決定》第5條規定:“對醋酸酐、乙醚、二氯甲烷等用于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嚴禁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蹦壳?,《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正在起草之中。如果此條例通過實施,我國對毒品的管制立法將更為完善。 

  (二)毒品違法行為的處罰與矯治 

  毒品違法行為是指觸犯國家禁毒法,但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程度的行為,主要包括違反毒品管制的行為和吸毒行為兩大類。這里所說的違反毒品管制的行為,具體包括違法種植、生產、供應、運輸、進出口、使用(不包括吸食)行為。所說的吸毒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本人違法吸食毒品的行為。實施毒品違法行為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禁毒法的規定,這種法律責任主要以治安行政處罰的形式來實現,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拘留、沒收、強制戒毒、勞動教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七種措施?!?/p>

  1.違反毒品管制行為的處罰 

  對于具有違法種植、生產、供應、運輸、進出口、使用(不包括吸食)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拘留、沒收、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關于禁毒的決定》第6條規定:“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小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第12條規定:“對查獲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由非法所得所獲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財物,一律沒收。沒收的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依照國家規定銷毀或者作其它處理。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薄?/p>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嚴厲禁止違反政府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違者除鏟除其所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收繳其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的罌粟殼,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全部精神藥品和非法收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非法所得金額五至十倍的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制劑許可證》的處罰。” 

  《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可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全部麻醉藥品和非法收人,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非法所得的金額五至十倍的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制劑許可證》的處罰。” 

  除行政處罰外,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對利用工作方便,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處方,騙取、濫用麻醉藥品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薄毒袼幤饭芾磙k法》第23條規定:“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處方,騙取、濫用精神藥品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薄?/p>

  2.關于吸毒行為定性之爭及我國禁毒法的立場 

  在我國歷史上,吸毒曾經被定性為刑事犯罪,要受到相應的刑罰制裁。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吸毒則是一種違法行為,并不構成刑事犯罪?!?/p>

  近年來,隨著毒品日益泛濫,有的學者提出吸毒犯罪化的建議 ,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主要理由在于:(1)吸毒是一種無被害人犯罪,吸毒者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有些吸毒者還是被引誘、教唆、欺騙或強迫而染上毒癮??梢哉f絕大多數吸毒者都是欲罷不能。 (2)從違法行為轉化為犯罪行為,是一種重刑化作法,有悖于刑罰的謙抑性。而且,對于吸毒行為,重罰無助于毒癮的戒斷。(3)我國吸毒人數已經成為一個龐大的群體,犯罪化將徒增數百萬罪犯,一方面會帶來法不責重的負面效應,另一方面這種標簽化效應,也將給吸毒者的矯治和回歸社會造成極大的障礙。(4)以刑罰制裁吸毒者在法理上欠缺充足的依據。絕大多數吸毒者染毒的起因是好奇、趕時髦、擺闊、治病、賭氣等,少有危害國家興衰、禍及民族安危或者破壞社會秩序等加害動因。 從醫學的角度說,吸毒是一種疾病,吸毒者不過是病人。在國外,還存在毒品合法化的觀點,在筆者看來,這是一種對我國禁毒工作有啟發,但并不現實的觀點?!?p#分頁標題#e#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吸毒被視為一種應當受到法律制裁的違法行為,對于吸毒人員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拘留、沒收、強制戒毒、勞動教養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94年)第24條規定:“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三)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p>

  《關于禁毒的決定》(1990年)第8條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薄?/p>

  《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2002年)第9條規定,對年滿十六周歲“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經過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依法決定勞動教養”。第44條“決定勞動教養的期限,應當與違法犯罪嫌疑人的違法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動機、社會危害程度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適應,確定為一年、一年三個月、一年六個月、一年九個月、二年、二年三個月、二年六個月、二年九個月或者三年?!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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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犯罪是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禁毒刑法規定,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由于毒品犯罪的巨大社會危害性,各國刑法無不把它作為重要內容。禁毒刑法在禁毒法律體系中也都居于核心和最后保障法的地位。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代二次會議制定頒布的《刑法》中,只有第171條僅規定了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不但條文數量少、罪名少,處刑也偏輕。這主要是因為這部刑法典在制定的時候,我國還基本上處于“無毒國”的狀態,雖然20世紀六七十年代毒品犯罪案件偶有發生,但在當時毒品并非演變成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20世紀80年代之后,毒品犯罪日益嚴重,粗陋的刑法規定難以應對禁毒斗爭形式需求。為此,有關部門陸續頒布了《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 (1982年3月)、《海關法》(1987年1月)、《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1988年1月)、《關于禁毒的決定》(1990年12月)等,對毒品犯罪刑事立法進行了補充和修正,提高了毒品犯罪法定刑和禁毒刑事法網的嚴密性?!?/p>

  1997年新《刑法》吸收了和整合了各禁毒單行刑法、附屬刑法規范的規定,專列“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一節,大大提高了我國毒品犯罪刑事立法的水平。根據新《刑法》等禁毒法規定,我國關于毒品犯罪的刑法規定,充分體現了“嚴禁”的刑事政策,具體表現在設計嚴密罪名體系,設置嚴厲刑罰兩方面。 

  1.罪名嚴密 

  從《刑法》關于毒品犯罪罪名的設置來看,體現了試圖編制嚴密法網的良苦用心。從毒品犯罪罪名設置來看,具體有以下罪名: 

 ?。?)消費型毒品犯罪。具體包括○1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2強迫他人吸毒罪,○3容留他人吸毒罪,○4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四個罪名?!?/p>

 ?。?)經營型毒品犯罪。具體包括○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2走私制毒物品罪,○3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5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五個罪名。 

  (3)持有型毒品犯罪。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 

 ?。?)破壞禁毒活動型毒品犯罪。具體包括○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2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3洗錢罪三個罪名?!?/p>

  2.刑罰嚴厲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刑種涵蓋了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五種主刑,以及沒收財產、罰金等主要附加刑。(2)對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定性不定量,規定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第347條);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347條第1款);對于影響量刑輕重的毒品數量的計算,實行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的辦法(357條第7款)。(3)刑罰的適用上也體現了從重從快思想。毒品犯罪是歷來是嚴打的對象,云南、廣東、廣西、四川、甘肅等省、自治區對于毒品犯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只需高級法院即可核準,而不需要最高法院核準?!?/p>

  五、禁毒法的完善與展望 

  (一)現行禁毒立法的特色與不足 

  我國現行禁毒立法的特色可以概括為一句話:貫徹嚴禁方針,刑事法與行政法結合,全國法與地方法并舉?!?/p>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嚴禁方針一直成為我國禁毒立法的指導方針,具體表現在禁毒法網日趨嚴密 ,對于毒品犯罪的處罰嚴厲等方面?,F行禁毒法律體系中,刑事法和行政法相結合,以刑罰和行政處罰為后盾。在全國性禁毒立法的同時,地方性禁毒法也獨樹一幟,特別是在云南、廣東等省市,地方性禁毒法的發展既起到了與全國法配合的作用,也促進了全國法的完善,并為全國禁毒法的完善提供了實踐經驗。 

  在日益嚴峻禁毒斗爭形式的催逼下,盡管我國禁毒立法工作不斷進步和發展,但總體而言禁毒立法是我國目前禁毒工作中急需加強的薄弱環節。其不足指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禁毒立法滯后于禁毒工作實踐,前瞻性不足。回顧20余年來我國禁毒立法工作,可以發現一個顯著的特點,即立法工作對禁毒斗爭形式的估計不足,總是落后于禁毒工作實踐,禁毒立法工作處于疲于應付的狀態。如1979年刑法典僅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第171條規定了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一個罪名,并規定“制造、販賣、運輸鴉片、海洛因、嗎啡或其它毒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并處罰金”,“一慣或大量制造、販賣、運輸前款毒品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處沒收財產”。不僅法網疏漏,而且處刑偏輕。為了彌補這一漏洞,不得不通過《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海關法》等,試圖嚴密法網、加重刑罰。不適當地把毒品犯罪規定在《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明顯體現出禁毒立法的倉促性和應急性。再如新刑法頒布后,我國禁毒工作主要法律依據——《關于禁毒的決定》長期處于刑事責任規定部分失效,而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的尷尬狀態。此外,現有立法對戒毒機構的設置、強制戒毒期限的設定、強制戒毒費用的支付、戒毒人員回歸社會后的管控幫教等規定,也已經不能適應并規范禁毒工作實際?!?p#分頁標題#e#

  其二,總體上,現有立法數量較少,立法級別較低(多為部門規章、地方法規),而且凌亂不成體系,特別是缺乏一部適應當前禁毒工作形勢、統領全局的綜合性禁毒法?!?/p>

  其三,現有禁毒立法以刑事立法為主,側重點在于打擊毒品違法犯罪,而對于毒品預防、禁毒宣傳教育、禁毒組織、禁毒保障機制等問題均缺乏統一、協調性的規定。 

  其四,現有立法側重于毒品供給環節違法犯罪的控制,而忽視針對消費環節毒品控制的法律規定?!?/p>

  其五,現有禁毒法律法規之間矛盾、不協調現象突出。如關于自愿戒毒、強制戒毒、勞教戒毒三種戒毒模式之間的法律規定協調性不足,造成三種戒毒模式各自為政,沒有形成統一的戒毒立法體系和工作體系。審視現有禁毒法,可以發現:自愿戒毒實際上沒有法律依據,強制戒毒并不是完整的戒毒,勞教戒毒則側重于處罰而不是戒毒。再如有的禁毒法規還存在違反《立法法》的現象?!?/p>

  其六,現有禁毒立法的理念需要更新。例如對于吸毒人員的處置仍以處罰為主,而不是矯治;戒毒費用還主要是由吸毒人員承擔;禁毒立法在指導思想上過于理想化,回避毒癮戒斷必然具有的高復吸率這一客觀現實,片面追求毒癮戒斷率。 

  (二)禁毒法的未來展望 

  1997年,江澤民同志在聽取全國禁毒工作匯報時語重心長地指出:“現在不把販毒、吸毒問題解決掉,從某種意義上說,是涉及到中華民族興亡的問題。這不是危言聳聽,必須提到這樣的高度來認識。”2003年,胡錦濤同志批示:“禁毒工作必須持之以恒,毫不手軟”。毒品的巨大危害性及禁毒工作的極端重要性顯而易見,關鍵的問題在于如何加強和改進禁毒工作,有效控制毒品日益泛濫的勢頭。筆者認為,當前最為緊迫的是必須加強禁毒法制建設,以制定專門《禁毒法》為契機,重構我國禁毒工作體系,建立全國法、地方法有機配合,刑事法與行政法協調一致的禁毒法律體系,促進我國禁毒工作的現代化轉型?!?/p>

  據悉,《禁毒法》已列入本屆人大和國務院的立法計劃,目前《禁毒法》的調研起草工作正在抓緊進行 ,將于年底起草完畢,力爭于2005年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6年頒布實施。筆者對未來《禁毒法》提出如下建議: 

  目前,《禁毒法》立法工作正在抓緊進行。筆者認為《禁毒法》應當具備以下基本特點:(1)綜合性。實體法、程序法、組織法合一,綜合規定禁毒組織、對毒品違法犯罪的打擊、戒毒體系、禁毒社會工作、禁毒宣傳、禁毒經費等,成為我國禁毒工作的根本大法;(2)整合性。《禁毒法》應當整合現有禁毒法律法規、禁毒資源,以健全禁毒法律體系和禁毒工作體系;(3)針對性?!督痉ā窇斢嗅槍π缘慕鉀Q我國禁毒斗爭所面臨的新問題和目前禁毒工作實踐所面臨的困難;(4)前瞻性。《禁毒法》應當前瞻我國禁毒工作的未來發展。 

  《禁毒法》應當側重解決以下問題:(1)轉變禁毒工作理念。應當樹立控制毒品問題以預防為主、禁毒工作重心定位于毒品消費環節、正視戒毒客觀存在的高復吸率與禁毒斗爭的長期性和艱巨性等現代禁毒工作理念、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矯治吸毒人員;(2)統一與完善禁毒領導機構。解決各地方禁毒領導機構的不統一問題,建議樹立禁毒工作的政府責任原則,改變一些地方將禁毒委辦公室設置在政法委的不適當做法,自上而下統一設置專門的政府禁毒機構;(3)嚴密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的法網。建議將購買毒品配方、出售制毒配方等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4)肯定與推廣禁毒工作成功經驗,建立禁毒社會工作模式。建議吸收上海成功經驗,明確規定建立預防和減少犯罪體系,建立禁毒社工隊伍,推行禁毒社會工作,建立禁毒社會工作模式;(5)加強禁毒工作中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及禁毒執法監督;(6)建立禁毒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建議建立國家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家屬或者吸毒者個人的多方位、多層次、多渠道的禁毒經費保障體制,擴大禁毒經費的社會來源,加強禁毒經費使用監督?!?br />
【注釋】
  參見1997年《刑法》附件二?!?br />   關于毒品的管制、毒品違法犯罪的預防、控制、懲罰與矯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例如,荷蘭第一個推行大麻合法化,但是,另一方面荷蘭政府加大了硬性毒品的懲罰力度?!?br />   蘇智良著:《中國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2頁?!?br />   關于罌粟與鴉片在古代中國的傳播情況,參見蘇智良著:《中國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71頁。龔纓晏著:《鴉片的傳播與對華鴉片貿易》,東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46-118頁?!?br />   郭建安、李榮文主編:《吸毒違法行為的預防與矯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頁。 
  清末及民國時期,毒品的主要種類是鴉片,因此毒品犯罪被多被稱為鴉片煙罪,今日所稱之“禁毒”,在當時習慣也地稱為“禁煙”。 
  參見蘇智良著:《中國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頁。 
  夏健祥等編著:《緝毒教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79-81頁 
  夏健祥等編著:《緝毒教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80頁?!?br />   夏健祥等編著:《緝毒教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81頁。 
  內容包括販賣嗎啡、海洛因等,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販賣或擁有鴉片煙具供吸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栽種罌粟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開煙館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蘇智良著:《中國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頁?!?br />   只有在禁毒斗爭形式嚴峻了才意識到要加強和完善禁毒法,這種禁毒立法缺乏前瞻性、常態性的工具化傾向,也正是毒品在絕跡近30年后死灰復燃并愈演愈烈,所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和教訓?!?br />   夏健祥等編著:《緝毒教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89頁。 
  第24條: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三)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br />   第31條“嚴厲禁止違反政府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違者除鏟除其所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收繳其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的罌粟殼,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薄   ?p#分頁標題#e#
  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頁。 
  參見嚴其義、趙洪艷著《關于增設吸用毒品罪的立法思考》,載《青少年犯罪研究》,1998年第10期,等。筆者在進入戒毒所工作之前所撰寫的學士學位論文《吸毒犯罪化探討:兼論我國毒品犯罪防治重心的轉移與重新定位》一文中(載《犯罪研究》雜志社編:《犯罪研究新論》,專輯之8),亦曾經支持吸毒犯罪化的觀點,在戒毒所工作之后,筆者改變了這一看法。 
  這可以從吸毒成癮者自愿戒毒的經歷中得到說明。一項對1141例吸毒成癮者有效個案調查顯示:有859人自報曾經自愿戒毒,占有效個案總數的75.28%。其中,曾經自愿戒毒3次及以上者有435人,占有效個案總數的38.12%;自愿戒毒21次的有204人,比例為17.88%;自愿戒毒1次的有220人,比例數為19.28%。參見郭建安、李榮文主編:《吸毒違法行為的預防與矯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頁?!?br />   一項對426例吸毒成癮人員的調查表明:吸毒的原因僅為好奇心驅使(65%)和他人影響趕時髦(19%)的,即占了84%的大多數。參見司法部勞教局1999年編:《吸毒型罪錯矯治課本》,第70頁?!?br />   《決定》第1條把販毒罪的法定刑做了補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梢圆⑻帥]收財產。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犯罪的,從重處罰。 
  1991年第一次全國禁毒會議,國家禁毒委員會明確提出“三禁并舉,堵源截流,嚴格執法,標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針。1999年,將“禁種、禁販、禁吸”,增加“禁制”,三禁方針改為“四禁”?!?br />   國家禁毒委所擬定的調研提綱如下:(1)禁毒法的內容;(2)該法體例、結構;(3)與相關國際、國內條約、法律、法規的銜接,有那些現有內容可放入;(4)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權;(5)吸毒人員認定程序、矯治康復措施、期限;(6)打擊毒品犯罪的特殊措施和特殊訴訟程序及財產調查;(7)禁毒保障機制;(8)涉毒違法犯罪的法律責任;(9)其他需要立法的。  
【出處】
  上海市2004年度禁毒社工培訓講座·上?!?004年7月22日   
【寫作年份】2004
【學科類別】刑法學 -> 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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