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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釋義
發表日期:2010.08.02   閱讀次數:7572
依法明確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禁毒工作方針。我國禁毒工作方針曾有過三次(1991、1999、2004年)調整、變化,本次禁毒法確定這一方針,更加強調了提高全民識毒、拒毒、防毒意識作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符合毒品問題發展規律、我國毒情和綜合平衡的國際禁毒戰略。

一、序言部分

  (一)《禁毒法》共七章七十一條,是一部單行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禁毒工作的的法律。《禁毒法》的頌布施行,是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是我國禁毒法制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為全面推進我國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人保障。

  引用:1、第一個里程碑: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關于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利用三年時間,我國開展聲勢浩大的禁煙運動,禁絕了為患百年的鴉片煙毒。

  第二個里程碑:199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頌布《關于禁毒的決定》,我國禁毒工作開始有法可依。

  第三個里程碑:1998年5-7月,中央政治局七大常委觀看全國禁毒展覽,極大推動了我國禁毒工作進程。

  (二)《禁毒法》立法背景

  見材料P21-22頁。

  (三)禁毒法立法原則。P22

第一章 總則部分

  (一)依法明確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禁毒工作方針。我國禁毒工作方針曾有過三次(1991、1999、2004年)調整、變化,本次禁毒法確定這一方針,更加強調了提高全民識毒、拒毒、防毒意識作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符合毒品問題發展規律、我國毒情和綜合平衡的國際禁毒戰略。

  (二)明確規定"禁毒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禁毒工作機制。《禁毒法》從法律層面規定了這一工作機制,明確了政府、部門和公民的禁毒職責。

  (三)第一次將禁毒委員會寫入法律,明確規定了各級禁毒委員會的職責,依法確立了禁毒工作領導體制。將組織機構寫入法律,這是在其他立法中不多見的,也是由禁毒工作有特殊性決定的。

  (四)明確了禁毒保障機制。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禁毒經費保障規定,確保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經費保障。

  (五)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對戒毒工作做出重大改革。《禁毒法》從以人為本理念出發,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違法者、受害者三重屬性,首次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立法,將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整合為強制隔離戒毒,并增加了戒毒康復場所等相關內容。

  第二章 毒品宣傳教育

  禁毒工作重在預防,廣泛深入地開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識和抑制毒品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禁毒法》在第二章第11條至18條作了專章規定,其主要內容為:一是明確了國家和地方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禁毒宣傳教育職責。二是明確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三是明確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以及旅館、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的禁毒宣傳教育職責。

  第三章 毒品管制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具有雙重屬性,當它們為醫療、科研使用時對人類是有益的,但它們成為毒品后,又能導致人形成癮癖,對人類造成巨大的傷害。因此既不能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采取一律禁止的手段,更不能完全放開,而應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使之既能為人所用,又防止發生濫用,產生毒品違法犯罪問題。因此《禁毒法》第三章就毒品管制作了規定。其主要內容均為《刑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有關立法內容的概要。

  講一下新增部分第二十條、二十三條、二十六條內容。

  第四章 戒毒管制

  一、新戒毒模式的特點

  吸毒不但嚴重損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極易誘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戒毒是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難度最大、效果最難鞏固的環節。《禁毒法》在總結多年來戒毒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專門設立了"戒毒措施"一章,確立了我國新的戒毒制度,規定了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對工作項措施,從國家法律層面確立了戒毒工作中的各項法律具體法律制度。與原有制度相比變化最大且最具有創新性的部分。

  新戒毒模式涵蓋了從檢測到戒毒、戒毒后鞏固的全過程。符合戒毒工作規律,具有以下三大特點:一是更加尊重吸毒人員的基本權利,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區戒毒為首選戒毒方式。二是統一了強制性戒毒措施。三是注重戒斷效果鞏固,確立戒毒康復體系的法律地位。

  二、六項制度具體內容

  為了保證《禁毒法》的貫徹實施,從2007年年度開始,國家禁毒辦啟動了《戒毒條例》的起草工作,《條例》初稿已步形成,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學習掌握《禁毒法》,根據公安部禁毒局《禁毒法》戒毒措施部分授課提綱,現將相關內容整理如下:

  首先需要明確的問題:吸毒人員成癮的認定辦法和程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一)吸毒人員檢測制度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被檢測人員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場提出,公安機關應當復檢。

  (二)吸毒人員登記制度

  《禁毒法》第32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部門應當給予配合。

  (三)社區戒毒制度

  1、法律依據:《禁毒法》第33條: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2、適用對象:吸毒成癮,且具以下情形之一:

  (1)因吸毒被公安機關初次查獲,有固定住所和穩定的生活來源,具備家庭監護條件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3)不滿十六周歲的;

  (4)七十周歲以上的;

  (5)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6)其他不適宜強制隔離戒毒的。

  3、期限:三年。
4、社區戒毒的決定與解除:對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并在三日之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戒毒人員家屬。#p#分頁標題#e#

  解除:社區戒毒人員戒毒期滿,由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經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批準,予以解除,并應當開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通知作出社區戒毒決定的公安機關。

  5、執行地點: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禁毒法》第33條: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6、社區戒毒工作領導機關及其職責 :社區戒毒工作由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社區戒毒的工作部門,并按照每20名吸毒人員配備一名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的比例,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吸毒人員不足20名的,至少配備一名社區戒毒專職人員。對于女性社區戒毒人員建立的社區戒毒小組,至少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員參加。

  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可以由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社會工作者或禁毒志愿者擔任。

  職責: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有關基層組織應當與社區戒毒人員簽定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相關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對社區戒毒人員進行管理管理和幫助:

  (1)戒毒知識和法律援助;

  (2)戒毒人員的就學、就業援助;

  (3)對社區戒毒人員進行告誡;

  7、戒毒人員及其家屬、單位

  戒毒人員義務 :(1)接到《責令社區戒毒通知書》后的七日內到社區戒毒所在地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到;(2)定期向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報告戒毒情況;(3)接受定期檢測;(4)未經批準不得離開社區戒毒地點。

  家屬和單位的義務:《條例》第25條:戒毒人員的親屬和其就醫、就業、就學的單位應當幫助戒毒人員戒毒,配合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戒毒工作。對拒絕接受社區戒毒、中止戒毒或者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其家屬和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強制隔離戒毒制度

  1、法律依據及適用對象:《禁毒法》第38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4)經社區戒毒或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5)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其他需要強制隔離戒毒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其中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情形:

  社區戒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由社區戒毒執行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1)拒不報告戒毒情況,經公安機關兩次書面告誡,拒不改正的;(2)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三次以上的;(3)擅自離開社區三次以上,或者擅自離開社區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3、執行地點:強制隔離戒毒所

  《條例》第36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是對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執行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機關。

  (1)強戒所設置:毒強制隔離戒毒所的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戒毒工作的實際需要統一規劃建設。

  (2)強戒所歸屬:強制隔離戒毒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主管。

  (3)強戒所收戒: 《條例》第37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送交執行的場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根據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戒毒人員的分布,按照就近、就便和有利于戒毒治療、家屬探視的原則確定。

  4、決定、解除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條例》第32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條例》第50條: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由強制隔離戒毒所發給《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通知原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公安機關、戒毒人員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社區康復制度

  法律依據:《禁毒法》第48條,對于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1、適用對象: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2、期限:不超過三年

  3、執行地點:戒毒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或者戒毒康復場所執

  4、決定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5、戒毒康復場所的安置對象

  第56條:戒毒人員自愿申請,并與戒毒康復場所簽訂協議,可以到戒毒康復場所進行社區康復。

  戒毒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建議其到戒毒康復場所執行社區戒毒或社區康復:

  (1)無家可歸或沒有固定住所的;

  (2)無生活來源的;

  (3)無業可就或者缺乏就業條件需要進行再就業培訓的;

  (4)不具備社區戒毒或者社區康復工作條件的;

  (5)其他需要安置在戒毒康復場所的。

  四“無”人員: "無家、無業、無房、無錢"

  (六)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制度

  《禁毒法》第51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鞏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情況,可以組織開展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

第五章 禁毒國際合作

  與經濟全球化相一致,毒品問題的全球化趨勢也日益明顯,毒品問題也已成為全球性的社會問題。《禁毒法》專章規定了禁毒國際合作,形成了以國家禁毒委員會為代表和組織機關,各部門積極參與、各負其責,執法合作、司法協助、替代發展等多方式、多層次共同存在。互為補充的國際合作大格局,既有利于統籌資源,一致對外,又能夠充分發揮各部門的積極性,提高國際合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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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p#分頁標題#e#

  《禁毒法》第六章是關于違反《禁毒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其中,有兩處新的內容:一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尚不夠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原來對于這兩種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并沒有規定,對于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無法處理。因此,《禁毒》法對其專門做了規定。二是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以體現區別對待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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