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繳獲毒品管理規定
公禁毒[2001]21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毒品收繳
第三章 毒品入庫
第四章 毒品出庫
第五章 毒品運輸
第六章 毒品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安機關繳獲毒品的管理,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毒品管理,是指公安機關(含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關和公安邊防、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對辦案過程中繳獲的毒品進行保管、存儲、運輸、銷毀等工作。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高度重視毒品管理工作,切實做到依法收繳,充分取證,集中管理,確保安全,嚴防流失,適時銷毀。
各地公安機關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規定制定毒品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一把手是毒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于毒品管理發生問題的單位,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毒品收繳
第五條 在案件現場收繳毒品時,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充分獲取、及時固定有關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對收繳的毒品一般要當場稱量、取樣、封存,當場開具《扣押物品清單》,責令毒品犯罪嫌疑人當場簽名,并由現場兩名以上偵查員簽字。有條件的,要對收繳毒品過程進行錄像、照相,存入案卷,永久保存。
第六條 各級公安禁毒部門對有關部門移交和公民個人上交的毒品,要詳細詢問有關情況,做好書面記錄,并嚴格履行交接手續。
第三章 毒品入庫
第七條 對破案繳獲和有關部門移交、群眾上交的毒品應當及時、如數上繳入庫。
第八條 省級公安機關的禁毒部門應當建立長期固定的專用毒品保管倉庫。地級和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臨時儲存毒品的保管倉庫,用于結案前臨時存儲毒品。
第九條 毒品保管倉庫應當符合堅固、安全、密封、保密的要求。毒品保管倉庫應當安裝鐵門、鐵窗、鐵柜、紅外線監控系統和防盜報警器。毒品保管倉庫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條 毒品保管倉庫應當設立毒品保管賬冊,由專人管理,實行雙人雙鎖保管制度。
第十一條 毒品入庫前要逐案核對,并進行復稱、鑒定。
對入庫毒品應當開列清單一式三份,一份留庫備查,一份交辦案移交或上交毒品的單位,一份作為附條粘貼在毒品的外包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