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并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禁毒法律或者條例,其目的都是為了防治毒品危害,保護公民的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的秩序,但是,兩岸在一些具體規定上卻存在著不一致之處。
一、毒品定義方面
在毒品的定義上就存在差別。《禁毒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世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而臺灣《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品與其制品及影響精神呢無知與其制品。但兩者最大的不同是,臺灣的《條例》專文將毒品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其對社會的危害性分為4級,(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堿及其相類制品。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制品。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制品。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制品。)其涵蓋范圍比《禁毒法》規定要大一些。另外,《條例》中還附有:"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此條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使之可以根據形勢的發展,對所規制的毒品種類及時做出調整。在我國的法律中并沒有此類的規定。或許是為了使法律更加明確固定,防止法律被濫用。但是同時卻也使法律失去了靈活性,鑒于我國修改法律的程序,其實際上增加了修改的繁復。雖然可以在頒布后借助解釋來調整,但是實際上的效果卻是使法律背離了明確的初衷。建議以后在立法中也可適當采取此類技術以提高法律規制的靈活性。
二、規定犯罪方面
在規定犯罪方面存在著很大的不同。《禁毒法》將此歸為第六章"法律責任"的內容,但并沒有進一步規定量刑的范圍和標準,而是把它交由《刑法》規范來調整。例如: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易制毒化學品制造方法的;
(六)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不同于《禁毒法》,《條例》中對于處罰做出了明文的規定,且規定是根據其對于毒品的定義,即根據所區分的四個等級逐級進行的:
"第四條
制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并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制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制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制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制造、運輸、販賣專供制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可以看出,大陸關于毒品構成犯罪同時要求行為以及數量。其中,數量是決定是否入罪的標準。至于毒品種類,并未作為區別犯罪的標準。而臺灣在此方面有著很大的不同,除卻行為和數量的規定外,基于不同種毒品在戒斷難易程度以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上的不同,在量刑方面對于不同種類的毒品進行區別對待處罰。
另外,在入罪的行為上面也存在著很大的不同,關鍵在于吸食毒品是否入罪方面。大陸并未將個人吸食毒品行為納入刑法規范的范圍內,也就是說,在中國大陸,單純的個人吸食毒品行為并不構成犯罪。但是在臺灣地區則不是這樣,除了上述走私、販賣、制造、持有、非法提供等行為之外,個人吸食行為也可以構成犯罪。如條例第十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大陸缺乏對毒品的分類機制,便無法利用刑事處罰對于吸食毒品進行分類規制。
三、戒毒措施執行方面
戒除毒癮原則上應該遵循自愿原則。尤其是在大陸并未將吸食行為入罪的前提下,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但是為了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國家也可以采取強制戒毒的措施。
在強制戒除毒癮的決定執行機關方面兩岸迥異。
大陸有權決定進行強制戒毒的機關是公安機關。如《禁毒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p#分頁標題#e#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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