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舉報“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獎勵舉報“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有功人員,嚴厲打擊各類影響社會治安和妨害社會風化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浙江省嚴禁賣淫嫖娼活動的規(guī)定》、《浙江省禁毒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發(fā)生在我省的“黃賭毒”違法犯罪活動,舉報內(nèi)容經(jīng)查證屬實,并由此破獲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在受司法機關或紀檢、監(jiān)察部門審查、質(zhì)詢?nèi)藛T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舉報下列違法犯罪活動屬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涉黃違法犯罪活動:
1、介紹、容留、引誘、強迫、組織他人賣淫活動;
2、從事賣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場所招嫖活動;
3、淫褻活動;
4、傳播、制販淫穢和色情物品活動;
5、淫穢、色情表演活動;
6、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形式的妨害風化活動。
(二)涉賭違法犯罪活動:
1、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等組織賭博活動;
2、協(xié)助組織賭博及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賭款和其他便利條件活動;
3、暴力護賭、追討賭債活動;
4、參與賭博活動;
(三)涉毒違法犯罪活動: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活動;
2、窩藏、轉(zhuǎn)移、隱瞞毒品、毒贓,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活動;
3、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活動;
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及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未經(jīng)滅活的籽)、幼苗活動;
5、引誘、教唆、欺騙、強迫、容留他人吸毒活動;
6、吸食、注射毒品活動。
第五條 舉報信息應具備有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時間、地點、人員、事件、物品三個以上要素,不能提供違法犯罪活動三要素,僅為懷疑、推測性舉報不適用本獎勵辦法。
第六條 對符合上述獎勵范圍的舉報有功人員,根據(jù)舉報提供信息要素的詳實準確程度和查獲案件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影響程度,分別給予以下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
(一)涉黃違法犯罪活動:
屬一般治安案件,給予100至500元獎勵;屬一般刑事案件,給予501至3000元獎勵;屬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獲違法犯罪人員30人以上或繳獲淫穢物品5000件以上,給予3001元至10000元獎勵;屬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獲違法犯罪人員50人以上或繳獲淫穢物品1萬件以上,給予5001元至20000元獎勵。
(二)涉賭違法犯罪活動:
屬一般治安案件,給予100至500元獎勵或按當場查繳賭款額5%以下獎勵;屬一般刑事案件,給予501至3000元獎勵或按當場查繳賭款額10%以下獎勵;屬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獲違法犯罪人員50人以上或當場繳獲賭款現(xiàn)金20萬元以上,給予3001元至10000元獎勵或當場查繳賭款額15%以下獎勵;屬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獲違法犯罪人員100人以上或現(xiàn)場繳獲賭款現(xiàn)金50萬元以上,給予5001元至20000元獎勵或當場查繳賭款額20%以下獎勵。
?
????? (三)涉毒違法犯罪活動:
1、舉報吸毒違法行為線索并經(jīng)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每查獲一起吸毒案件,視查獲人員多少獎勵100至1000元。其中查獲吸毒人?至2人獎勵100元,查獲吸毒人員3至5人獎勵200至400元,查獲吸毒人員6至9人獎勵500至900元,查獲吸毒人員10人以上獎勵1000元。
舉報歌舞娛樂等服務場所內(nèi)涉嫌聚眾吸食新型毒品的,查獲吸毒人員在5人以下獎勵500元,查獲吸毒人員在6至10人獎勵1000元,查獲吸毒人員11至20人獎勵5000元,查獲吸毒人員20人以上獎勵1萬元。
2、舉報毒品犯罪線索并經(jīng)公安機關偵破的,繳獲海洛因50克以下(其他毒品按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標準折算)獎勵100元至500元,繳獲海洛因51克至100克獎勵501至1000元,繳獲海洛因101克至500克獎勵1001元至5000元,繳獲海洛因501克至1000克獎勵5001至0000元,繳獲海洛因1001克以上根據(jù)繳獲毒品數(shù)量視情獎勵10001元至10萬元。
3、舉報種植毒品原植物案件線索的,經(jīng)公安機關查證屬實,鏟除毒品原植物500株以下獎勵100元至500元,501株以上獎勵501元至5000元。舉報毒品原植物種子并被公安機關繳獲的,繳獲每公斤種子獎勵2000元。
4、舉報制毒工廠的,經(jīng)公安機關查證屬實,每查處一家,根據(jù)抓獲人員、繳獲毒品、毒品半成品和制毒配劑等情況,視情獎勵5萬至30萬元。其中繳獲毒品5000克以下或毒品半成品10000克以下或制毒配劑的,獎勵5萬至10萬元;繳獲毒品5001克至10000克或毒品半成品10001克至20000克的,獎勵10萬至20萬元;繳獲毒品10001克以上或毒品半成品20001克以上同時抓獲境外犯罪嫌疑人的,獎勵20萬至30萬元。
5、舉報走私、非法買賣、非法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精麻藥品犯罪案件的,獎勵1000至5000元或按涉案易制毒化學品和精麻藥品市場價格的30%至50%獎勵。
6、舉報公安機關通緝的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公安機關每抓獲一名逃犯,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7、舉報毒品犯罪案件,現(xiàn)場有毒資繳獲的,也可按現(xiàn)場繳獲毒資的20%給以獎勵。
(四)上述獎勵標準中,同時符合定額獎勵與按比例獎勵條件的,確定獎勵金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舉報人有特殊重大貢獻或所舉報的案件被列為全國大案要案的,經(jīng)省公安廳批準,可不受上述獎勵限額的限制,但最高獎勵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
第七條 同一案件被不同舉報人多次舉報的,主要獎勵對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員。同等作用的,主要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受理該舉報的時間先后為準。
對同一案件舉報人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復獎勵。
第八條 舉報獎勵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公安機關辦理“黃賭毒”案件罰沒款必須按規(guī)定全額上繳財政部門。
省、市、縣各級財政要按照分級保障的原則,根據(jù)公安機關實際工作的需要,安排舉報獎勵專項經(jīng)費,列入年度預算。
各級公安機關對舉報獎勵經(jīng)費要實行專戶存儲、專帳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jiān)督。
第九條 舉報獎勵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舉報人提出獎勵申請的,由公安機關辦案人員予以受理,如實記錄舉報人姓名、身份證件名稱號碼、舉報案由、申請意愿,根據(jù)規(guī)定標準填寫“浙江省舉報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審批表”(附件一),按規(guī)定的程序報批。
(二)審批。個案獎勵金額在500元以下的,辦案人員提出意見,由公安機關各級辦案科、所、隊長批準,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財務部門備案;501元至3000元的,辦案部門提出意見,經(jīng)財務部門審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3001元至5000元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5001元至10000元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10001元以上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 (三)通知。獎勵金審批后,由辦案人員在3日內(nèi)通知舉報有功人員領取獎金(附件二),并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舉報有功人員接到獎勵通知后須在3個月內(nèi)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四)發(fā)放。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指定2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獎金發(fā)放工作,同時填寫“舉報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金發(fā)放記錄”(附件三),由舉報人簽收。舉報人因故無法簽收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由舉報人近親屬簽收。
第十條 舉報獎勵一般由負責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發(fā)放。舉報人向省、市公安機關舉報重特大案件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且符合獎勵條件的,可由省、市公安機關給舉報人發(fā)放獎勵金,獎勵金由同級財政保障。
第十一條 獎勵舉報實行實名制度。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實施獎勵要由專人負責,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公安機關要建立舉報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經(jīng)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姓名、身份及居住地,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有功人員打擊報復,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執(zhí)法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泄露舉報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職造成其他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黃賭毒”案件過程中,必須嚴格依法辦案,不得以罰代刑,降格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shù)。
第十八條 本辦法以人民幣為貨幣結(jié)算單位。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由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