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衛生廳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管理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公安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為推進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的規范有序管理,保障其合法醫療用途,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浙江省禁毒條例》、《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經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對進一步加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管理通知如下:
??? 一、本通知所稱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是指國家藥品標準中含麻黃堿類物質的復方制劑,不包括含麻黃的中成藥。
??? 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生產、經營和使用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生產、經營、使用等管理制度。
??? 禁止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使用現金進行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交易。
??? 三、藥品生產企業應當于當年度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生產計劃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備;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機關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季度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的生產、銷售流向和庫存情況。
??? 四、藥品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銷售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時,應當核查采購人身份證明和購買方資質證明,核查無誤并留存上述材料的復印件后方可銷售。對不能確定其真實性的,應當暫停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在2日內進行核查,核查結果告知企業。
??? 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批發企業在銷售中應當如實記錄銷售的藥品品種、數量、購買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聯系電話和銷售日期等信息,建立銷售臺賬。自銷售之日起3日內,將上述信息報送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五、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購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應當將購買情況自購買之日起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進行備案。備案內容應當包括所購買的藥品品種、數量、購買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聯系電話和購買日期等信息。公安機關應當將備案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六、藥品零售企業銷售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應當建立銷售登記表,如實登記購買人姓名、住址以及銷售藥品時間、名稱、數量等信息。銷售處方藥應當嚴格執行處方藥管理有關規定,非處方藥一次銷售不得超過5個最小包裝。
??? 七、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處方管理規定的品種范圍和數量配給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不得超范圍超數量配給。
??? 八、公安、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積極維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的正常生產和供應秩序,滿足群眾合法醫療需要。要著力保障藥品企業生產經營與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為藥品企業生產經營與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排憂解難,保駕護航。要實行信息化管理,為藥品企業報送、備案等提供方便。要建立信息通報交流和協作管理工作機制,協同做好監管工作。
????九、公安、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絡等媒體開展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以及從業人員開展培訓。要鼓勵企業合法生產經營,舉報違法犯罪活動。對舉報非法生產、經營、購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的有功人員,要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 十、生產、經營、購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違反國家規定的,按照《藥品管理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罰。情節較輕的予以警告、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罰款,吊銷企業《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
浙江省公安廳????? ?
浙江省衛生廳??????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