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協會文件
浙禁毒協 [2020 ] 1號
浙江省禁毒協會章程
(浙江省禁毒協會第三屆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浙江省禁毒協會,英文譯名:Zhejiang Narcotics Control Association 縮寫:ZNCA。
第二條 本協會由浙江省內關心和支持禁毒工作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專業性的社會團體。本協會以涉毒人群為主要工作對象,以廣大群眾為依靠力量,以社會調查、理論研討、科學研究為基礎工作,積極策劃、發起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群眾性禁毒預防教育活動,為實現“無毒浙江”目標而不懈努力。
第三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憲法、法律為活動準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為活動依據。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服務、自強;凝聚全省關心和支持禁毒工作的各方面力量為禁毒工作服務;深入開展禁毒理論研究、毒情調研、科學研究,為各級黨委、政府、禁毒委員會、各禁毒職能部門禁毒工作決策服務;募集社會各界對禁毒工作的捐贈;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回歸社會;積極動員、發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禁毒斗爭。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公安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民生路6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范圍是:
(一)宣傳本會的宗旨和任務,動員和團結全社會一切關心支持禁毒工作并且有能力承擔協會義務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加入本會,擴大影響,壯大力量。
(二)策劃、發起群眾性毒品預防工作,開展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三)開展禁毒理論研究,組織各類禁毒業務咨詢和理論研討活動;組織全省性毒品傳播形勢和吸毒人員狀況調查,建立群眾性毒品監測信息數據庫,為政府禁毒部門宏觀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四)協助會員單位開展毒品、易制毒化學品檢測等裝備的研發。
(五)支持、協助本省各級禁毒職能部門開展的各項禁毒工作。
(六)培訓、指導禁毒志愿者,分層次、分步驟進行毒品預防教育宣傳和吸毒人員幫教工作。
(七)動員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愿為本省群眾性禁毒工作捐贈資金或實物。
(八)協助相關單位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回歸社會。
(九)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禁毒示范城市創建,夯實禁毒工作社會化基礎。
(十)協助會員單位對相關崗位人員進行培訓,為會員提供易制毒化學品相關業務咨詢等服務。
(十一)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行業自律、協調,開展行業信用管理服務,運用法律手段,保障會員合法權益。
(十二)表彰、獎勵在群眾性禁毒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社會團體和模范個人。
(十三)組織、參與禁毒協作交流,加強會員溝通和聯系。
(十四)組織和整理、收集禁毒理論書籍、期刊、報紙及電子文獻,建立禁毒文獻檔案庫,接受會員查詢、借閱。
(十五)編緝刊印協會期刊用于內部交流。
(十六)承擔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委托的其他社會性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全省各類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愿意為我省禁毒工作服務,愿意履行本會章程和決議,經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
(二)全省一切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關心、支持和從事禁毒工作的個人,具備較強的禁毒工作實踐能力或禁毒工作理論研究能力,愿意為我省禁毒工作盡力,愿意履行本會章程和決議,經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出申請;
(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統一制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和有關會議,閱讀本會的文件,接受本會組織的教育和培訓;
(二)行使選舉權、表決權,有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對全省禁毒工作有建議權和倡議權;
(四)受本會指派,有外出考察權和深入社會調查權;
(五)對本會經費的使用有質詢權,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有義務做出明確答復;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事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禁毒工作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及會員牌匾,辦理退會手續。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被處以刑罰、勞教或有吸販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予以開除。
第十四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公安廳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等。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和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有關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熱心本協會的工作。
(三)在全省禁毒工作中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身體健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公安廳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且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協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本協會其他重要事項。
本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有關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三)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有關機構開展工作。
(四)經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后,聘用辦事機構等有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本協會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向社會募集;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銀行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實體登記管理機關省公安廳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慰問金發放對象、標準由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省公安廳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省公安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省公安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省公安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主管部門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主管部門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協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協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四十五條 本會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四十六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八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 3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