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已經成為農村涉毒犯罪的多發案件。《人民法院報》2021年9月23日發表的《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 推動法院禁毒工作實現高質量發展》一文中指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呈逐年增長態勢,2020年較2015年增長了2.27倍,案件量在2020年已超過此前排在第三位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在這一背景下,加快構建農村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刑事治理的長效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刑事案件”“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決書”“刑事一審”為條件進行檢索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從時間分布情況來看,2013年至2019年呈現逐年增長態勢,在2019年達到頂峰,2020年稍有回落,但仍保持在較高水平。從空間分布情況看,東西部均有涉及,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也有較大差距。從刑罰適用情況看,主要適用的監禁刑是拘役、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的被告人中適用非監禁刑的比例較高。
當前,我國農村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具有如下特點:一是被告人多為文化程度較低的中老年農民。小學以下文化水平較多、年齡多在60歲以上、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經濟來源。二是種植地點隱蔽。毒品原植物的種植地點呈現明顯特征,主要是在自家房前屋后種植,且常與蔬菜、花卉混種,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三是種植動機多樣。醫用、食用為主,喂養牲畜、觀賞次之,為牟利而種植的情況時有發生。四是種植品種與規模較為固定。絕大多數種植的是罌粟,種植規模集中在500—3000株左右。
農村的廣闊地域造就了復雜多樣的地理環境,山地、林地、溝坎等復雜地形交錯,毒品原植物種植在山林之間,隱蔽性極強,加之基層禁毒力量的不足與科技利用率低,難以在復雜的環境下實現毒品原植物踏勘全覆蓋。此外,農村社會更注重鄰里、親友關系,關系網絡較城市更加緊密,依靠群眾舉報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行為效果難稱理想。
目前,農村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被處非監禁刑和適用免予刑事處罰情形較多。然而,由于對于非監禁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理解往往流于表面,其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效果難以實現。非監禁刑主要采取社區矯正的方式進行,基層社會矯正力量的不足也易導致非監禁刑效果受到影響。
筆者認為,我國農村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刑事治理的長效機制構建,應從進一步細化標準、規范程序和推進綜合治理入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實踐中,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判定應當進一步明確標準。司法機關應當適時細化《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內容,進一步明晰毒品原植物犯罪證據收集與鑒定的相關規定,給辦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件提供程序指引。
在推進綜合治理方面,首先,要重視禁毒宣傳的作用,建立健全禁毒宣傳效果評估與獎懲機制、創作符合時代需求的高質量禁毒宣傳內容、推進禁毒宣傳互動與禁毒服務管理相連接。其次,應加強社區網格與警務網格建設。網格化模式所蘊含的精細化社會治理理念,完美契合我國農村的治理需求,形成了社會治理的“毛細血管網”。警務網格則是社區網格的進一步發展,它以網格警務員為主體,與社區網格相互配合,可充分發動和利用人民群眾力量實現對毒品原植物犯罪的預防、打擊,完善全鏈條毒品治理。
我國農村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件發生的原因復雜多樣,對此類犯罪的有效治理僅靠刑事手段難以實現。在秉持刑事打擊為主的理念下,還要充分發揮社會治理的積極作用,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才能有效遏制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促進鄉村綜合環境改善,助力鄉村振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