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褚宸舸
幫教是幫助、教育的簡稱,是我國政法領域的專門概念。對戒毒中幫教的含義可以有廣義、中義和狹義的理解。
廣義的幫教等同于全部戒毒措施。從整個禁毒工作體系來看,戒毒可視為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的幫教體系,即對吸毒人員的服務管理、對戒毒康復人員的就業幫扶和社會保障。狹義的幫教特指社會幫扶,即在社區戒毒、社區康復階段,通過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保障戒毒人員基本生活、恢復其家庭功能、促進其加強社會適應性,從而回歸社會。
廣義的幫教有些寬泛,狹義的幫教則有些狹窄。下文所稱幫教,基于我國幫教法律規范體系,是中義的幫教,其貫穿于戒毒脫癮、教育矯治、回歸社會的全過程。幫教的功能是增強戒毒人員的戒毒意愿、修復其個性缺陷、情感和社會關系、幫助其應對高危情境、預防其復吸和危害社會、養成良好習慣。幫教的重點是建立政府、家庭和社會力量的聯合工作體系。社會力量包括了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社會組織、慈善福利機構、企事業單位、知名人士、戒毒成功人士。禁毒社會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開展幫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
作出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中沒有“幫教”這個詞匯,但有多處使用“幫助”“教育”或類似概念,來表達幫教的內涵。
《戒毒條例》第二條規定,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采取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禁毒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第三十四條規定,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第三十五條規定,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第三十九條規定,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第四十三條規定,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第五十二條規定,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戒毒條例》在強制隔離戒毒、社區戒毒、社區康復、自愿戒毒諸環節都對幫教作出了規定。例如,第十一條規定,戒毒醫療機構應當對自愿戒毒人員開展艾滋病等傳染病的預防、咨詢教育。第十八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幫助社區戒毒人員:戒毒知識輔導;教育、勸誡;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九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配備設施設備及必要的管理人員,依法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科學規范的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身體康復訓練和衛生、道德、法制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第四十二條規定,戒毒康復場所應當建立戒毒康復人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機制。
地方立法加以豐富完善
近年來,我國有關禁毒、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地方性法規中,規定了各類幫教制度,既豐富了幫教的內涵,也明確了幫教的主體、對象和保障措施等。
第一,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中的幫教是幫教體系的主體內容。幫教的難點是落實責任,做好銜接,開展常態化工作。
首先,強調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和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人員的責任。例如,《貴陽市社區戒毒康復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根據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情況,成立由禁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村(居)委會委員、網格工作人員、社區醫務人員、禁毒社會工作者、文體工作者、禁毒志愿者和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家屬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所在單位代表等組成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實施一對一管理、幫教。類似的規定還有《無錫市社區戒毒康復條例》第十二條。值得注意的是,《云南省禁毒條例》第三十八條把幫教主體責任明確為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人員。類似規定還有《河北省禁毒條例》第四十六條。
其次,強調未成年人父母或監護人的責任。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依法接受社區戒毒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由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落實社區報到、定期尿檢等社區戒毒措施或者家庭幫教等措施。
再次,強調學校對未成年吸毒人員的幫教責任。例如,《云南省禁毒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校學生有吸毒行為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通知學生家長,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幫教,督促戒毒。
第二,針對場所內的戒毒人員,由有關禁毒的地方立法規定并由強制隔離戒毒所主導實施“所內幫教”。所內幫教通常強調家庭、社會力量對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的協同。例如,《上海市禁毒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與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有關部門和組織加強合作,開展信息對接、所內幫教、戒毒效果回訪評估等活動。類似的規定還有《寧夏回族自治區禁毒條例》第三十一條、《武漢市禁毒條例》第四十二條等。
第三,針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人員,由有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地方立法規定實施“跟蹤幫教”,并明確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協助義務。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協助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以及轄區派出所等有關單位,落實社區康復、跟蹤幫教等措施鞏固戒毒成效,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類似規定還有《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第四十八條。
第四,對戒毒人員的安置幫教。安置幫教在我國通常是針對刑釋人員(也包括勞教制度廢止前的解除勞教人員)的,目前也適用于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例如,《云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禁毒條例》第七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成立機構配備人員,為戒毒人員提供安置幫教等服務。
第五,針對社區戒毒康復后的“后續幫教管理”。此僅見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社區戒毒康復后的吸毒人員進行后續幫教管理。
第六,對戒毒幫教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例如,《貴州省禁毒條例》第三十八條、《海南經濟特區禁毒條例》第十條、《云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禁毒條例》第二十三條都對此有明確規定。
總之,地方立法對禁毒法、《戒毒條例》的規定進行了豐富完善,在不同戒毒措施中建立起針對不同對象的幫教制度。在法律規范基礎上,戒毒幫教工作還需要通過政策文件和禁毒社會工作服務予以進一步落地。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