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從嚴打擊毒品犯罪的思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運輸毒品罪規定了較重的刑罰,并配置了死刑。司法實務在貫徹依法嚴刑治毒政策的同時,也注重慎用重刑。例如2008年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大連會議紀要》)和2015年的《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武漢會議紀要》)均對運輸毒品罪的死刑適用作出一定的限制。隨著2023年《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昆明會議紀要》)的印發,運輸毒品罪的刑罰適用進一步邁向科學化的軌道。
規范完善
司法實踐中,運輸毒品罪存在作為兜底性罪名適用的情況,如《大連會議紀要》規定,涉嫌為販賣而自行運輸毒品,若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行為人構成販賣毒品罪,就應當認定為運輸毒品罪;《武漢會議紀要》則進一步規定為吸毒者代購毒品在運輸途中被查獲,但是缺乏證據證明托購者、代購者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的,也構成運輸毒品罪。也即,在實施販賣毒品等犯罪的同時存在運輸毒品行為,若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構成其他犯罪,就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可見,運輸毒品罪具有一定的兜底性特征。作為兜底性罪名,在與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罪共用同一法定刑的前提下,對運輸毒品罪適用相對輕緩的刑事政策也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大連會議紀要》對運輸毒品犯罪的規定偏向原則性。《武漢會議紀要》在其基礎上,對限制運輸毒品犯罪的重刑適用進行了具體化的規定。例如,明確了判決死刑綜合考量標準;將同樣條件下的從寬結果從“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改為“可以不判處死刑”,并將可以不判處死刑的對象擴展至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運輸毒品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認定等方面進行的厘定,也在實質上限制了重刑的適用。從《大連會議紀要》的初步探索,到《武漢會議紀要》的不斷完善,司法實務界對運輸毒品犯罪的認識不斷走向科學化,這也為《昆明會議紀要》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昆明會議紀要》在延續《大連會議紀要》和《武漢會議紀要》從嚴懲處主犯、犯罪情節嚴重被告人的基礎上,對受人指使、雇用運輸毒品的被告人,作出了多處新規定,在規定的科學性、可操作性上取得了較大進步,從多方面進一步調整了運輸毒品罪的重刑適用。
《昆明會議紀要》中明確,根據運輸毒品的被告人在毒品犯罪鏈條中的地位和作用區別對待的同時,在各項具體規定上與總括性規定保持一致,強化了運輸毒品罪的從屬性、輔助性特點,對司法實踐中正確處理運輸毒品犯罪具有積極作用。
針對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時可以不判處死刑的情況,《昆明會議紀要》沿用了《武漢會議紀要》初犯可以不判處死刑的規定,并將實際認定標準從“有證據證明”降為“不能排除”。同時,新增了可以不判處死刑的從屬性與輔助性明顯、處于被支配地位、因急迫生活困難運輸毒品這幾種典型情形,增強了司法實踐中的操作性,擴大了限制適用死刑的范圍。另外,對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運輸毒品的被告人,用“符合上述條件的”替代“但尚不屬數量巨大”作為“可以考慮不判處死刑”的條件,同樣限制了死刑的適用,并進一步弱化了毒品數量在運輸毒品犯罪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具有更強的科學性。
《昆明會議紀要》在對運輸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死刑等問題進行特別規定外,也在多方面加強了對運輸毒品犯罪的從寬力度。首先,為確有證據證明出于治療疾病等相關目的使用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提供了出罪的依據;其次,新增對被告人明知認定的具體情形,減少了隨意入罪的可能;再次,對隱匿身份人員的偵查,進一步作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處理等。這些規定,都在實際上限制了對運輸毒品犯罪的重刑適用。
積極意義
《昆明會議紀要》對運輸毒品犯罪的刑罰適用的調整,蘊含了諸多積極意義。對毒品犯罪的不同類型和不同的犯罪主體進行區分,對部分司法實踐做法進行調整,強化對源頭毒品犯罪的打擊,都為毒品犯罪的科學系統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豐富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涵。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刑事政策,《昆明會議紀要》對運輸毒品犯罪新增了多條從寬規定,尤其是對死刑適用作出了諸多限制。與此同時,將運輸毒品犯罪從寬范圍限制在人身危險性小的受人指使、雇用的被告人之內,對人身危險性較大相關犯罪分子繼續保持從嚴打擊。另外,《昆明會議紀要》還將部分適用于全部毒品犯罪的從寬規定刪去,轉而將其規定在運輸毒品犯罪之中。呈現出對人身危險性小的運輸毒品犯罪人從寬、對嚴重毒品犯罪人從嚴的刑事政策導向,以科學歸類推動了毒品犯罪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加強了治毒工作的有效性。
促進了毒品犯罪中實質公平的實現。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是公平的兩個維度,前者強調法權平等,后者則依賴審慎的司法衡平。《昆明會議紀要》限制了運輸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進一步弱化了毒品數量在運輸毒品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對于犯罪人存在協助公安機關抓捕的情形,新增即使不成立立功,在量刑時也可以酌情考慮的規定等。這些改動都為司法機關從寬定罪量刑提供了空間,促進了實質公平的實現。
開拓了毒品犯罪科學系統治理的思路。運輸毒品罪門檻較低,普遍認知為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昆明會議紀要》一方面在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的情況下,用“可以適用死刑”加強對教唆、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毒品犯罪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處罰情形的震懾力;另一方面,進一步細化對“被告人明知”的認定標準,引導司法部門準確定罪量刑。從這一點來看,《昆明會議紀要》在系統防治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為毒品犯罪的科學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作者陳偉系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卓辰系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