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濤
案例
2016年春節后,被告人嚴榮柱、董勝震密謀由嚴榮柱制造甲卡西酮,董勝震負責收購。嚴榮柱將制毒工藝流程交予潘付明,指使潘付明制造甲卡西酮。潘付明與譚如兆、王息梅等人試驗后成功制出甲卡西酮。同年10月初,潘付明與李金文商定制造甲卡西酮。其間,嚴榮柱提供主要原料,李金文購買輔料并負責日常管理,譚如兆、王息梅指導工人制毒。嚴榮柱等人共制造甲卡西酮5126.4千克,其中451.4千克被公安機關在制毒現場查獲。
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嚴榮柱聯系潘付明,先后9次將制造的4675千克甲卡西酮販賣給被告人董勝震。董勝震指使何華強向嚴榮柱支付毒資,指使何華強、侯圣利等人駕駛車輛接運毒品。2017年3月9日,于交易時被當場查獲。
本案由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嚴榮柱明知甲卡西酮是毒品而制造并出售,其行為已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董勝震明知甲卡西酮是毒品而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嚴榮柱提起犯意,組織他人制造毒品并提供主要原料,負責販賣制出的毒品,董勝震指揮他人支付毒資、接運并銷售毒品,二人在各自參與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應按照二人各自所參與和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嚴榮柱制造、販賣,董勝震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嚴榮柱、董勝震均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各被告人也被判處死緩至15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罪犯嚴榮柱、董勝震已于2022年8月19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26日公布的依法嚴懲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對于毒品犯罪,我國始終堅持嚴厲打擊、從嚴懲處的刑事政策,無論傳統毒品還是新型毒品,只要達到適用死刑的標準,均應當依法適用死刑。一些新型毒品本身是麻精類藥品,且新型毒品因制造原理工藝簡單、原料相對易得等特點,往往涉案數量特別巨大,僅以數量作為定罪量刑的判斷標準從而大量適用死刑,又與我國“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不符。因此,如何把握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特別是死刑適用,是毒品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關鍵問題。
毒品數量與死刑適用
根據我國死刑政策,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毒品犯罪而言,判斷是否“罪行極其嚴重”,最為直觀的標準就是毒品數量。因此,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適用也要以數量作為基礎情節。我國刑法第347條規定了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種毒品的數量標準。2000年6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中對苯丙胺類毒品、可卡因、嗎啡等8種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作了規定,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又對氯胺酮、三唑侖等9種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作了規定。上述規定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得以沿用,并且又增加了對甲卡西酮、芬太尼等12種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為新型毒品犯罪數量與定罪量刑之間的對應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
新型毒品與傳統毒品間的換算關系源自一定程度的擬制,因此以毒品數量作為判斷死刑適用的主要標準時要特別慎重,剛剛達到死刑適用標準或者雖然超出死刑適用標準較多但主要是運輸等末端犯罪的,一般也不應適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印發《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昆明會議紀要》)規定,“對涉案毒品為刑法、司法解釋未規定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新類型毒品的,一般不判處被告人死刑,對于刑法、司法解釋規定了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新類型毒品,實施走私、制造或者大宗販賣等源頭性犯罪,毒品數量遠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被告人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其他罪責更為突出的主犯,或者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不判處死刑難以體現罰當其罪的,可以判處死刑?!泵鞔_了新型毒品犯罪中毒品數量和死刑適用之間的關系。
本案中,被告人嚴榮柱制造、販賣甲卡西酮數量達5126.4千克,被告人董勝震販賣、運輸甲卡西酮4675千克,從全國范圍看,本案涉及的甲卡西酮數量都是令人震驚的,法院生效裁判將毒品數量作為重要考量因素,認定被告人嚴榮柱制造、販賣毒品,董勝震販賣、運輸毒品的行為屬于罪行極其嚴重,依法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符合我國死刑政策和對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
毒品含量與死刑適用
我國刑法第357條第2款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辈灰约兌日鬯?,有利于國家從重從嚴打擊毒品犯罪,也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司法機關的辦案壓力,在傳統毒品犯罪懲治過程中具有積極意義?;谠摾砟?,司法實踐中,對于新型毒品偵查機關一般也只提供繳獲的物質中含有某種毒品成分的定性鑒定結論,而不進行定量分析。雖然誠如前述,毒品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定罪量刑基礎,對于準確認定犯罪,精準確定刑罰意義重大,但一味地“唯數量論”在新型毒品犯罪懲治方面存在問題。一方面,絕大部分新型毒品所含成分比較復雜,單純以數量作為量刑標準可能導致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根據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新型毒品犯罪的數量是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藥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數量后適用刑罰的。《非法藥物折算表》是根據新型毒品的致癮癖性、濫用情況、毒害性等綜合判斷計算得出的,與傳統毒品單純計算數量相比,在數量的認定上已經混入了一定的“人為因素”,如果完全不考慮毒品純度,那么對于混合型毒品、摻雜摻假毒品而言,僅根據數量判定刑罰,特別是適用死刑,可能導致罪刑不均衡。另一方面,毒品純度是毒品毒性成分多少的重要指標,純度高的毒品在危害性上必然大于純度低的毒品,完全不考慮毒品純度,不利于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難以實現量刑公正。
毒品純度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毒品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相應決定了毒品犯罪行為能否被認定為“罪行極其嚴重”,因此,對于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含量與毒品數量均為死刑適用標準的重要指標。為此,《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鑒定結論中應有含量鑒定的結論”。對于那些雖然涉及毒品數量巨大,但摻雜摻假嚴重,導致毒品純度較低的,一般不得適用死刑。
本案中,根據公安機關對繳獲毒品的成分分析看,各被告人制造、販賣的甲卡西酮純度達到89%,傳統毒品案件中,冰毒的純度一般為70%,海洛因的純度一般為60%,均遠低于本案中的毒品純度。應當說,本案中所涉毒品不僅數量特別巨大且純度較高,反映出整個毒品犯罪行為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對被告人嚴榮柱、董勝震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屬于罰當其罪。
寬嚴相濟與死刑適用
對毒品犯罪從嚴打擊并不表明對所有嚴重毒品犯罪分子均應判處重刑甚至極刑,與普通犯罪案件相比,大部分毒品犯罪案件都呈現出團伙化作案的特點,不同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同,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迥異,采取統一標準定罪量刑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為此,《昆明會議紀要》規定,毒品犯罪必須依法嚴懲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犯罪分子,以及具有武裝掩護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查緝情節嚴重、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犯罪分子。對其中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對于罪行較輕,或者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依法給予從寬處罰。
本案中,嚴榮柱系制造毒品犯意的提起者,制毒工藝的提供者,主要制毒原料的供給者;董勝震提起販毒犯意,組織人員支付毒資、接運毒品,并負責銷售毒品,二人在各自的毒品共同犯罪中均系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人民法院依法對嚴榮柱、董勝震判處死刑,體現了國家對嚴重毒品犯罪案件從嚴打擊的決心。
除了這些具有毒品犯罪案件個性的量刑因素外,還應當充分考量其他從輕從重處罰情節對新型毒品犯罪死刑適用的影響,如前科、累犯、平時表現等,對雖然毒品數量已經達到實際掌握的判處死刑的毒品數量標準,但是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可以不判處死刑。反之,對于毒品數量接近實際掌握的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但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也可以判處死刑。本案中,被告人嚴榮柱曾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刑滿釋放后6年再次實施數額特別巨大的毒品犯罪,反映了其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對其適用死刑符合我國死刑政策要求。
(作者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三級高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