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產后抑郁不愿與丈夫過夫妻生活,男子為助性先后3次通過網絡向境外人員購買“迷魂藥”,沒承想卻觸犯法律獲刑。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橫州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非法購買精神藥品案,以走私毒品罪追究蘇某某刑事責任。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蘇某某通過手機某App一聊天群得知有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三唑侖出售,遂通過該聊天群添加境外人員為好友。之后蘇某某3次通過網絡向該境外人員購買三唑侖,并通過國際包裹寄遞入境。據查,蘇某某從境外購買的3批毒品中,雖3次均未檢測出三唑侖,但在后兩次購買的可疑毒品中檢測出其他類型毒品。在第二次購買的毒品中檢測出氯硝西泮數量為16.44克;在第3次購買的毒品中檢測出咪達唑侖0.184克,氯硝西泮、咪達唑侖2.74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3次從境外購買入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蘇某某第一次走私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蘇某某到案后即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蘇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決定對被告人蘇某某減輕處罰。最終判處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橫州市人民法院刑事法官鐘翔介紹,2024年4月30日,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健委將咪達唑侖原料藥和注射劑由第二類精神藥品調整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咪達唑侖單方制劑仍為第二類精神藥品。從折算上看,1克氯硝西泮相當于0.0001克海洛因;1克咪達唑侖相當于0.0001克海洛因。
鐘翔表示,本案中,蘇某某稱其妻子患有產后抑郁,不想與其過夫妻生活,為助性明知某App群中售賣的三唑侖是國家規定的管制類精神藥品,仍然從境外購買入境。雖然商家寄遞了其他類型(咪達唑侖、氯硝西泮)的精神藥品,但這兩種精神藥品也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毒品,綜上,蘇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走私毒品罪。
毒品不僅摧殘吸毒者個人身體健康,更會衍生出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對于新型毒品,要充分了解其危害性和偽裝性,進一步提高抵御意識和能力。鐘翔提醒廣大群眾,國家明令禁止、管控的精神藥品,千萬不要因種種目的而購買、使用,特別是切莫以為通過網絡渠道從境外購買不會被追查而抱僥幸心理。走私毒品同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一樣,無論數量多少,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