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接受審查時,拒不承認一筆毒品交易,本以為能減輕刑罰,沒想到檢察官卻從另一起案件中挖出該筆毒品交易的罪證。近日,該案經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
2024年9月,長沙市開福區檢察院對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受理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經審查發現,潘某于2024年5月至6月分別容留黨某(已被行政處罰)、浣某(另案到案)在其家中吸食冰毒。為了追蹤毒品來源,檢察官根據潘某的轉賬記錄,訊問多名與潘某達成毒品交易的下線,掌握了潘某涉嫌販賣毒品罪的大量證據。
下線人員交代和潘某共達成7筆毒品交易,潘某卻拒不承認2024年3月和浣某達成的一筆交易,堅稱自己并未收取毒資,所以該筆交易不屬于毒品交易。如果找不到足夠證據證實該筆販毒事實,將放縱潘某的部分販毒行為。就在案件辦理陷入僵局的時候,一條隱藏的線索出現在檢察官視野里。
2024年10月,該院一名檢察官助理整理正在辦理的案件卷宗時,發現了一個熟悉的名字——潘某。
這名檢察官助理正在協助檢察官辦理一起涉嫌販賣毒品案。經審查,該案犯罪嫌疑人浣某多次向犯罪嫌疑人羅某等人銷售毒品。公安機關抓獲浣某、羅某后,二人對自己的販毒行為供認不諱。公安機關還從羅某的供述中記錄了一名叫“潘某”的毒品購買人,但偵查期間,潘某因涉及其他案件正在接受審訊,故未及時到案。
這名檢察官助理立刻將線索匯報給潘某案的辦案檢察官。辦案檢察官將兩起案件的卷宗進行了對比,與浣某、羅某涉嫌販賣毒品案的辦案檢察官就上述兩起案件開展討論,并向公安機關偵查人員提供了詳細的退回補充偵查提綱。公安機關經補充偵查,最終確定兩起案件中的“潘某”為同一人。
辦案檢察官立即對浣某展開訊問,浣某表示,2024年3月的一天晚上,他在潘某家附近付給了潘某1000元,要求潘某去購買毒品供其吸食,潘某沒有購買毒品,而是從家中取出剩下的毒品交給浣某。
至此,犯罪嫌疑人潘某的否認不攻自破,浣某及其下線的供述、轉賬記錄足以客觀印證其犯罪事實。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4年3月至5月,潘某多次販賣毒品給浣某、黨某、黃某等人,非法獲利5000余元。2024年5月至6月,潘某多次在其家中三樓臥室容留浣某、黨某一起吸食毒品。
辦案檢察官認為,潘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毒品,情節嚴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2024年12月13日,開福區檢察院以潘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2025年2月28日,法院開庭審理該案,依法判處潘某上述刑罰。(張吟豐 周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