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馬某甲聯系毒品賣家后,將毒品交給弟弟馬某乙,馬某乙駕駛摩托車將毒品送至青海省西寧市轄區內各指定地點藏匿,以“埋雷”方式(即買賣雙方不見面,由賣方將毒品放置于特定地點,通常是藏于小區樓道滅火器及管道等隱蔽處)販賣毒品。為掩飾、隱瞞販賣毒品所得,馬某甲找到牛某(另案處理),讓牛某辦理銀行卡供其使用,并以牛某的名義申請微信賬號、開通收款碼,其每月支付給牛某報酬。販賣毒品時,馬某甲通過該微信號與購毒人員聯系,用收款碼收取毒資,并將毒資不定期提現到牛某辦理的銀行卡后取現使用。
4月3日,西寧市城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青海省首例涉毒洗錢案,法院經審理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判處馬某甲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15萬元,沒收財產100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馬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50萬元。
毒品來源指向同一人
2022年下半年,公安機關陸續查獲了數名吸毒人員,經訊問發現,他們吸食的毒品都來自一個叫“尕蘋果”的男子。公安人員根據吸毒人員提供的信息鎖定了該男子身份,并開展跟蹤調查,2023年4月5日,成功抓獲“尕蘋果”,即馬某甲,還一并抓獲了幫其運送毒品的弟弟馬某乙,并從馬某乙衣服口袋內、所騎電瓶車內查獲小包毒品共25包6.56克。
2023年5月5日,西寧市城東區檢察院受理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馬某甲、馬某乙販賣毒品案。檢察官在閱卷后意識到該案有兩個難點:一是馬某甲犯罪手段隱秘,收毒資和“埋雷”式交易方式做到了“人貨分離”,如何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毒品交易背后是否暗藏洗錢行為;二是案件涉及的毒品交易繁雜,且頻次很高,如何根據在案證據依法認定馬某甲、馬某乙販賣毒品的數量。
深挖洗錢犯罪事實
檢察官經嚴審細查發現,被抓獲的吸毒人員自2022年12月起長期從馬某甲處購買毒品,每兩三天購買一次;馬某乙供述其從2022年2月起受哥哥馬某甲雇用,將毒品分裝成兩種規格的大小包,聽哥哥安排,以“埋雷”方式每天送毒品少則三五次,多則十幾次。據馬某甲妻子陳述,丈夫無正當工作,但每天早出晚歸,電話極多,從2021年10月開始每月給她3萬元生活費。
同時,檢察官通過核查馬某甲近一年的微信賬單,發現其每天有十幾筆至幾十筆的收款記錄,且都是由多個固定賬號高頻次向其支付200元至600元不等的金額。檢察官分析認為,如此異常的交易,極有可能是購毒人員支付的毒資。
經審查,檢察官還發現,馬某甲收款的微信賬號和綁定的銀行卡均登記在牛某名下,認為馬某甲和牛某均涉嫌洗錢犯罪。
2023年5月11日,檢察機關對馬某甲、馬某乙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并提出十余條繼續補充偵查提綱,建議公安機關從馬某甲的辯解入手,排除其所辯稱的做生意等收入途徑;調取馬某甲的完整微信賬單,核查向其高頻次轉賬的多個微信賬戶,核實是否系吸毒人員支付的毒資。同時,檢察機關建議對馬某甲和牛某的洗錢行為進行立案偵查。
精準認定販毒數額
公安機關最終核查出8名與馬某甲交易的吸毒人員,并對他們與馬某甲的交易記錄賬單進行比對,計算出交易次數與金額后,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通過逐筆分析賬單,發現8名吸毒人員在一年多內與馬某甲有上千筆毒品交易。為了精準計算販賣毒品數量,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司法會計鑒定,準確認定馬某甲販賣毒品的次數及克數,同時建議公安機關詳細制作吸毒人員的證人證言,排除與馬某甲有正當經濟往來等情況。
最終查明,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馬某甲伙同馬某乙向8名吸毒人員販賣毒品共1410次,毒品重量總計約258克,收取毒資57.4萬余元。同時,馬某甲為掩飾、隱瞞販賣毒品所得,有償使用他人實名注冊的微信賬戶和銀行卡收取毒資,并將收取的錢款取現導致毒資無法追繳,其行為構成“自洗錢”。
2023年11月24日,西寧市城東區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4月3日,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4月15日,馬某甲提出上訴,該案現在二審中。
“辦案中,承辦檢察官及時更新辦案思路,積極引導偵查、調查取證,對于犯罪嫌疑人前期未被查獲毒品實物的多次販毒行為進行補充認定,準確認定販毒、洗錢犯罪事實,對‘埋雷’式零星販毒及洗錢犯罪起到了震懾效果。”該院檢察長王利說。(王麗坤 李培淑)